利用股權投資調節利潤
由于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還很不發達,對股權投資的會計規范尚處于初級階段,有不少上市公司利用股權投資調節利潤。除了借助資產重組之機,利用關聯交易將不良股權投資以天價與關聯公司置換股權獲取“暴利”外,還有不少企業利用成本法和權益法粉飾財務報表。典型的做法是,對于盈利的被投資企業,采用權益法核算,而對于虧損的被投資企業,即使股權比例超過20%,仍采用成本核算。
近年來一些上市公司迫于利潤壓力,經常在會計年度即將結束之際,與關聯公司簽定股權轉讓協議,按權益法或通過合并財務報表.將被收購公司全年的利潤納入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。值得慶幸的是,財政部會計司1998年5月已發布了通知,明確規定股權轉讓時,收購企業只能將被收購企業在收購之日前實現的利潤作為收購成本,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收益。這一規定,無疑將有效地抑制上市公司利用股權投資調節利潤,粉飾財務報表行為。
利用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調節利潤
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,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科目主要用于反映除應收賬款、預付賬款、應付賬款、預收賬款以外的其他款項。在正常情況下,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的期末余額不應過大。然而,許多上市公司的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期末余額巨大,往往與應收賬款、預付殊款、應付賬款和預收賬款的余傾不相上下,甚至超過這些科目的余額。
其所以出現這些異?,F象,主要是因為許多上市公司利用這兩個科目調節利潤。事實上,注冊會計師界已經將這兩個科目戲稱為“垃圾筒”(因為其他應收款往往用于隱藏潛虧)和“聚寶盆”(因為其他應付款往往用于隱瞞利潤)。